地產代理使用不良手法促銷二手物業,成勢托市七宗罪

地產代理使用不良手法促銷二手物業,成勢托市七宗罪

1. 作為地產中介人在臨時買賣合約兩方簽署後,不發放買賣雙方合約副本,
懷疑操縱樓市價格。
2. 地產代理監管局無能,處理投訴要半年才有結果。
3. 大行處理投訴事件,( 圍位為 )偏幫自己友。
4. 臨時合約沒有保障,隨時任由地產中介人更改變廢物。
5. 地產中介人質素學歷嚇死人,英文 void (註銷)寫成 voil,不知如何處理文件。
6. 地產中介人做事放軟手腳,問題任由買家賣家自己解決。
7. 地產中介人只顧自己利益 ( 升托市、跌出市 ) 小心墮入陷阱
本人於28.3.2009經中原地產代理有限公司與賣方Mr. CHEN & Mdm CHEN簽署了一式三份的臨時樓宇買賣合約 (No.NNSP0387),並開出一張價值HK$80,000的支票給賣方作訂金,賣方亦在臨時買賣合約上簽收訂金。由於當日從該單位大廳的窗戶看出去,見到對面山坡中有疑似墳墓物體,當日亦不能打開廚房及廁所檢查漏水情況,故合約附加協議item 18 “如買家在4-4-2009前發現此單位看到,或有圖則顯示有墳位,或單位內有漏水的情況,買家有權取消此合約,並取回HK$80,000的訂金,並不需要付任何費用 / 佣金給代理”。此樓宇買賣合約中,買方不需要給佣金代理,而賣方要付1%佣金。合約簽好後,代理李文傑(Andy LEE)先生及朱俊威(Raymond CHI) 先生提出由於買方有可能會取消此合約,故一式三份合約與訂金支票先由他們保管,買賣相方同意,而買家自己要求保留一份影印副本。

於30.3.2009上午,買家從他人口中得知有圖則顯示該座單位對出的山坡有Urns(i.e.“金塔”),故致電代理朱俊威先生,說出此發現,但強調自己並未看到圖則,並要求代理朱先生將此發現告知業主,問業主會否將單位售價調低一些,及後朱先生回覆業主不會將單位售價調低,因為對方認為該單位售價已較市價便宜,買方問代理朱先生有否check到當日大家一起看到的白色物體是否墳墓,朱先生告知不清楚,買方於是告知朱先生如果圖則上的 “金塔” 是該白色物體,而業主堅持不把單位售價調低,買方是不會買該單位,代理朱先生說會告知業主。隨後代理李文傑先生致電本人(買家),說該單位售價己很便宜,就算該單位看到墳仍然值得買的,但買家強調如果“金塔” 是當日見到的位置,如此明顯,將來很難賣出,所以堅持如果圖則上的 “金塔” 是該白色物體,而業主不調低單位售價,買方是不會買該單位的。

買家於31.3.2009致電代理李文傑先生告知看了圖則後,發覺圖則上的金塔位置較為偏側,應該不是當日見的白色物體位置,但要再到單位check該白色物體是什麽;而代理李先生卻告知買家合約已根據買家口頭指示”void”了,買家立刻糾正李先生並沒有其事,強調買家還未弄消楚當日見到白色物體是否墳位,而且Due Date是4月4日,而買家亦沒有書面通知或簽署認同取消合約,所以合約仍然生效,要求李先生通知賣方有關事實。後來代理朱俊威先生來電告知已通知業主有關情況,並安排4月2日晚到單位check漏水, 4月4日到單位check該白色物體是什麽。

最後,終於在4月4日確實該可疑白色物體是帳篷而非墳墓,單位亦無漏水問題,所以請代理朱俊威先生及李文傑先生通知業主,買家會繼續履行合約,但朱先生及李先生強調合約已被取消,要從新簽定另一份,買家否定合約已被取消,並反問合約如何被取消,朱先生答合約己寫上Void字,業主亦簽名確定。買家要求拿回合約的底稿,並帶同家人隨代理到沙田第一城银城商場中原地產代理公司。

當時該店的分區營業經理陳迪豪(Angus CHAN),代理朱先生及李先生一起接見本人及丈夫,並展示給我們有關合約,陳先生解釋合約己Void,屬於公司資產,故不能給我一式三份其中之一「買家」的底稿,但我不認同合約己被取消,第一,買家從來沒有口頭或書面指示他們”void” 合約,衹是假切當日見到白色物體是圖則上的 “金塔”,而業主不肯把單位售價調低,買方才會放棄購買該單位,最後買方自行爬上山才確定白色物體並非墳位,所以合約將會繼續履行;第二,合約上”VOIL”並非英文”VOID”,亦沒有買賣相方的簽名,所以合約仍然有效。而任何人在有效的合約中未經由當事人雙方簽字而私自增減、篡改內容則是犯法行為,買家保留一切進究權利。陳迪豪先生聽了之後,請示公司負責人,但仍然堅持該合約已 “void”,故不能給我們,建議我們透過律師索取,買方反問陳先生身為經理,應該了解明白到合約上清楚寫明一式三份其中之一的籃色底稿為「買家」底稿,身為中間人的代理衹可保留白色底稿,另一份應該給賣家,所以你們無權扣起整份合約。但代理仍然不肯給合約的籃色底稿給買家。

於6.4.2009,買家向中原地產客户服務部投訴,負責人歐小姐經調查後,同日下午告知買家該合約己Void,該行有權扣起整份合約。當日,買家再向地產代理監管局反映,負責人謝先生了解後,認為初步投訴成立,當收到我的書面投訴,會開檔案展開調查。

同日約5:40p.m.,買家致電其中一業主Mr. CHEN的辦事處,解釋清楚整件事的情況,並強調最終要在4月4日才能確實該可疑白色物體是帳篷而非墳墓,而單位亦無漏水問題,,所以買家會繼續履行合約。陳先生表示明白,並說會向他太太(i.e. Mdm CHEN)解釋,買家留下自己的手提電話給業主Mr. CHEN。

於7.4.2009,買家致電朱俊威(Raymond CHI) 先生,告知己通知業主,買家會繼續履行合約,希望代理盡快把一式三份其中之一合約底稿連同支票訂金給「賣家」,另合約的籃色底稿給回買家,不然買家會從法律途徑處理。隨後業主Mr. CHEN致電買家,告知與太太商量後,決定會從新裝修單位,再放出市場售賣,買家重新有関買賣合約仍然生效,如果賣方將單位重售他人,將要按合約中的毀約條件處理,即要退回雙倍訂金給買家。業主Mr. CHEN卻認為代理告知他們有関買賣合約己”void”,相信代理不會給已”void”的合約買賣相方,所以他們不會介入我們與代理之間的糾紛中。我(買家)再向業主Mr. CHEN重新有関買賣合約仍然生效,原因是:第一,我(買家)從來沒有口頭或書面指示代理”void” 合約,衹是假切當日見到白色物體是圖則上的 “金塔”,而業主不肯把單位售價調低,我才會放棄購買該單位,最後買方自行爬上山才確定白色物體並非墳位,所以合約將會繼續履行;第二,合約上”VOIL”並非英文”VOID”,亦沒有買賣相方的簽名,所以合約仍然有效。所以我們會從法律途徑取回合約底稿,並會按原定5月6日經代表律師辦理落大訂手續。業主Mr. CHEN要求我(買方)拿到合約後通知他。

同日(i.e.7/4/09),買方按律師意見,在採取法律行動前,再給對方一次警告及機會。於是買方立刻致電分區營業經理陳迪豪先生,希望和平解決事件,要求取回應有的合約底稿,不然會採取法律行動,但陳先生推說整份合約已交中原地產客户服務部同事,建意我找有関同事,並強調不一定可以拿回合約。買方再致電中原地產客户服務部負責人歐小姐,要求取回應有的合約底稿,但歐小姐說她沒有要求該行提交有関合約,亦未收到有関合約;買方再想找回分區營業經理陳迪豪先生,卻聯絡不上,故留言,數十分鐘後,代理朱俊威先生联絡我,解釋陳先生太忙,不能聽我電話,我告訴朱先生客户服務部負責人歐小姐沒有收到合約,朱先生解釋合約6/4/09才交給文職同事遞交,故可能未收到。買家通知朱先生在這情況下,我被迫衹好交由律師處理。